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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!珠海香洲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

发布日期:2026-03-16 15:40  浏览次数:

  “3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,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香洲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5年辖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,涉及餐饮、家装、网络直播、共享交通等领域,为广大经营者敲响合规经营警钟,也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,助力营造安全、放心、公平的消费环境,共促香洲区消费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。

  【案情】2024年7月,市民交了3980元诚意金参加A品牌入驻B美容中心开展的粉丝形象代言活动。商家承诺在1年合约期内可做24次养生项目,合约期满可退回诚意金。但市民做了几次项目后,A品牌无故撤出该美容中心。市民要求退款,商家却表示未收取市民诚意金、无法退款,建议其向A品牌提出退款申请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。商家称双方是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合同,已主动与市民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;表示市民可到该品牌入驻的其他分店继续享受服务,在合约到期后可退还诚意金,若市民提前违约则需扣除相关费用,已建议市民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市民与A品牌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A品牌无故撤场属于单方违约,商家提出的分店继续服务方案具有法律依据,但其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6月,市民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某品牌美白体膜。主播告知可免费使用试用装,如无效果可退货退款。市民使用试用装后认为没有效果,且皮肤出现过敏,故退回商品正装并申请退费。客服表示需扣除部分费用,市民认为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网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。经核实,商家表示市民购买商品有赠送1个体膜刷子、5袋便携试用装,但仅支持试用1袋,在商品详情页有标注;市民仅退回正装不符合全额退款要求,需扣除4袋便携试用装和工具金额。工作人员依法终止调解,建议市民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商家应保持全渠道商品信息一致,在宣传环节明确告知核心售后条款。“直播间承诺内容与商品详情页标注不一致”是典型消费陷阱,商家仅在商品详情页标注试用限制条件、未在直播间明确告知,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虚假宣传行为,利用信息披露“渠道差”规避了售后责任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。消费者在网购时可留存直播间宣传截图、录屏,以便必要时用于维权。

  【案情】2024年4月,市民在珠海家博会某展位购买定制家具。2025年6月上旬,在商家送货安装时,市民发现部分家具与预定不符;商家表示只能换货、不能退货退款,并承诺在15天内更换安装。6月中旬,商家表示不清楚需要更换家具的尺寸、要求市民寄回板材,市民认为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联系珠海家博会举办方跟进处理。举办方与商家进行多次沟通、协商后,商家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,双方和解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网违约责任。商家交付的家具与预定不符,属于“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”情形,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换货、重做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5月,市民投诉称,其孩子通过网络广告了解到某摄影店258元优惠套餐,前往门店后被商家推销办理了3000元摄影套餐并签订协议。市民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,签订的协议无法律效力,且套餐尚未使用,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均遭拒绝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,组织双方开展调解。双方协商一致,商家退款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。商家利用低价套餐进行引流,诱导投诉人孩子签订高价摄影套餐,投诉人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,该合同未生效。

 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普及,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纠纷频发。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,应加强对其的消费引导,帮助其树立理性消费意识;同时做好电子设备、支付账户的管理,设置消费限额、关闭免密支付,避免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消费。商家应主动核实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,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,切实履行经营者合规义务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5月,某公司在酒店大堂举办茶叶促销活动,承诺现场购买1万元茶叶可获得10天返现。市民购买茶叶后第2天未收到返现,前往酒店发现商家已跑路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,经核查,该公司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,无法与其取得联系。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建议市民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部分商家以返现为噱头,利用消费者的逐利心理吸引高额消费,实则以名额有限、合作方撤场等理由拖延兑现承诺,甚至闭店“卷款跑路”。此类销售模式本质上是“庞氏骗局”,商家收取后期消费者费用用于前期消费者返现,一旦资金链断裂,将导致消费者血本无归。消费者在参与促销活动之前,要认真核实商家营业执照、经营情况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理性消费,切勿轻信口头承诺,务必签订书面合同,保存有效消费凭证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避免因贪小便宜忽视可能存在的消费陷阱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8月,市民投诉称,租借了1台共享电动自行车,消费4元,归还车辆时被运营平台强制要求充值20元才能结束订单,充值后发现无法申请退回16元余额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,与商家沟通协调。双方达成一致,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账户余额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,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;第十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有权获得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商家以预充值作为结束订单的前提条件,强制消费者进行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的充值,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,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;设置门槛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手机申请退款,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5月,市民通过网络平台购买1束鲜花,收货后发现与商家宣传图片不一致,商家不同意退款,市民认为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,与商家沟通协调。双方达成一致,商家向消费者退款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商家交付商品与宣传图片不一致,属于虚假宣传行为,构成合同违约情形,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7月,市民前往某商圈停车场停车,第一次进入时因路牌指示错误只停留了10分钟,重新进入后停留了3小时。市民为该商圈的会员、每日可减免3小时停车费,但管理员称第一次进场时已使用优惠、无法再次减免,市民认为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。经核查,该停车场有明码标价,在“停车收费标准”公示牌标注了黄色突出提醒:车辆当天二次进场,需与上次离场间隔60分钟方可享受免费停车优惠,如间隔时长不足60分钟二次进场不享受免费停车优惠直接计费。市民的情况属于二次进场,首次进场时可免费停车3小时,第2次进场需要计费、不符合减免情况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,实行明码标价。商家设置停车收费、会员优惠等格式条款时,需采用清晰、易懂的方式公示。消费者在停车前应仔细查看收费公示牌,留存相关证据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8月,市民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2只盐焗鸡,发现1只盐焗鸡的真空包装漏气,向商家申请退款。商家要求市民将漏气的盐焗鸡冻硬后自费寄回才能退款,市民认为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。经核查,商品的进货来源合法、检验结果合格,商家表示商品储存、运输符合要求。商家表示仅接受退货退款,待消费者寄回商品后可协商退款,可选择运费到付;已向消费者退回1只盐焗鸡的费用40元,并补偿购物金80元。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食品真空包装漏气属于产品包装质量问题,商家要求消费者自费寄回商品的行为不合理,应承担无理由退货退款责任、支付退货运费。

  【案情】2025年1月,市民在某酒楼就餐,结账单显示餐费222.8元,但商家反向抹零实际收取223元。市民要求商家退回差额被拒,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。

  【调解过程和结果】执法人员接诉后及时跟进处理,调取酒楼当天收费记录,核实确认市民被多收取费用0.2元。酒楼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执法人员当即立案调查。执法人员就市民诉求与商家沟通协商,商家退回0.2元并通过微信表示歉意。

  【案例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商家无明码标价说明,向消费者多收取0.2元,属于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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